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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武汉市公安局了解到近期法院判决的几起案件。武汉反电诈中心民警表示,借此提醒群众识别、防范电诈新手法,不要贪图蝇头小利或者因为无知,沦为电诈“工具人”。
十堰女子来汉“帮助”取款获刑
7月3日,武汉市反电诈中心民警介绍,十堰女子李某在网上看到招聘信息,来到武汉应聘,累计为电诈团伙取款17.43万元。今年4月份,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2023年,十堰女子李某欠了万余元的债,多次被催要,急于赚钱还债。一天,她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发信息,称可以提供赚钱机会。李某加了对方为微信好友。对方让她带上银行卡到武汉应聘,“提供银行卡取钱,可按5%比例提成,没有风险。”
李某决定试一试,带着银行卡来到武汉,根据对方指示提供了银行卡账号,分两笔取出9300元现金交给对方,获得500元钱“提成”。
李某没想到赚钱如此“简单”,也感觉到这样做有问题,但尝到甜头后一发不可收拾。此后将近两个月时间,她多次来到武汉“帮助取钱”。
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相关电诈案件资金流向时,查出李某的账号,迅速查明其身份。2023年11月,黄陂警方抓获李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将其逮捕。
黄陂警方缴获的部分作案工具
黄陂警方调查查明,先后提供6张银行卡,累计“帮助”对方取款17.43万元。李某也交代,在这期间,自己知道这些资金的来历有问题,但抱着侥幸心理,并未收手。
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那些资金是犯罪所得,提供银行卡通过取现的形式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今年4月份,黄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提供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便利,是电诈“工具人”的一种常见形式。根据公安部公布的信息,电诈“工具人”种类繁多,存在于电诈作案的各个环节,有的为诈骗团伙推广引流,有的协助转移非法资金,有的提供通信技术支撑等等。如果电诈“工具人”构成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民警介绍,电诈分子为了方便作案、转移账款、逃避打击,需要大量电话卡、银行卡及个人信息,跑分洗钱、推广引流等涉诈黑灰产便由此衍生。同时,他们通过多种手段,诱骗群众“协助”其完成诈骗犯罪。
为电诈分子“牵线搭桥”被判诈骗罪
2023年8月25日,硚口区公安分局民警根据上级机关推送线索,查获一名违规出借银行卡的嫌疑人,随后顺线追查,成功捣毁一个由赵某、周某、陈某等人组成的跑分洗钱犯罪团伙。警方查明,该团伙分工明确,流窜武汉青山、硚口、汉阳及湖北麻城,利用本人名下信用卡和收购的他人信用卡,采取ATM机、柜台取现的方式,帮助诈骗团伙转移非法资金,并按15%比例收取佣金。
江夏民警抓获涉“两卡”嫌疑人
今年2月,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依法分别判处赵某、周某、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三年六个月、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据了解,该团伙成员平均年龄25岁左右,且无固定职业。“年轻人涉世不深,熟悉网络,操作熟练,反应速度快。”民警分析。
在警方公布的案例中,青山警方抓获的艾某被以诈骗罪判刑。民警介绍,艾某收购电话卡,插入上线提供的手机拨打电话,同时利用另外一部手机与上线“客服QQ”视频通话,从中“牵线搭桥”,帮助上线“客服”与受害人通话。
硚口警方抓捕跑分洗钱团伙
法院审理认为,艾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手机卡拨号等帮助,诈骗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据介绍,今年,武汉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细致梳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13类涉“两卡”违法犯罪的认定标准,明确处罚依据、证据规格、取证要点等内容,支撑深化“断卡—净土”专项打击行动。
四种人最容易成为电诈“工具人”
武汉市反电诈中心民警介绍,法治观念淡薄的五种人最容易成为电诈“工具人”:有网络赌博习惯的,喜欢在网上炒作虚拟货币的,有兼职需求的,有贷款需求而征信不良的。
武昌警方捣毁黄金洗钱犯罪团伙
杨某被判刑前经营一家店铺,每月纯利润五千多元。他觉得生意一般,想找兼职增加收入。在一个“招聘日结群”里,他找到了“兼职”,给主播刷流量、给彩票站和赌场大额投注“走账”。
杨某从事的所谓“兼职”,其实就是提供银行卡,接收转账,取出现金交给“群主”。尽管杨某第一次取现金时就发现异常,但他并未立即停手。直到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他才知道,取出的现金都是诈骗分子骗来的钱款。
电诈犯罪分子会编造种种由头,诱骗他人成为“工具人”。民警介绍,常见的有,声称“工资日结、报酬可观”招聘兼职人员,吸引想赚快钱的人提供银行卡进行洗钱;抛出“无抵押贷款”的诱饵,以办理贷款需要“刷流水”为幌子,引诱急于贷款的当事人提供银行卡。所谓“刷流水”,就是为电诈分子转移资金。
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人将此看作“生财之道”,觉得是小事一桩,实际上,充当电诈“工具人”将受到法律制裁,最终得不偿失。民警介绍,新洲男子周某被朋友请去吃了一餐,收了一条低价烟,明知朋友不是做工程的人,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供对方“代收工程款”,并帮忙取现,而所谓的“工程款”,实为电诈赃款。今年4月份,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民警介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相关部门将对其相关手机卡、银行卡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停用、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
发布时间:2024-07-04来源:极目新闻
7月3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武汉市公安局了解到近期法院判决的几起案件。武汉反电诈中心民警表示,借此提醒群众识别、防范电诈新手法,不要贪图蝇头小利或者因为无知,沦为电诈“工具人”。
十堰女子来汉“帮助”取款获刑
7月3日,武汉市反电诈中心民警介绍,十堰女子李某在网上看到招聘信息,来到武汉应聘,累计为电诈团伙取款17.43万元。今年4月份,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2023年,十堰女子李某欠了万余元的债,多次被催要,急于赚钱还债。一天,她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发信息,称可以提供赚钱机会。李某加了对方为微信好友。对方让她带上银行卡到武汉应聘,“提供银行卡取钱,可按5%比例提成,没有风险。”
李某决定试一试,带着银行卡来到武汉,根据对方指示提供了银行卡账号,分两笔取出9300元现金交给对方,获得500元钱“提成”。
李某没想到赚钱如此“简单”,也感觉到这样做有问题,但尝到甜头后一发不可收拾。此后将近两个月时间,她多次来到武汉“帮助取钱”。
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相关电诈案件资金流向时,查出李某的账号,迅速查明其身份。2023年11月,黄陂警方抓获李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将其逮捕。
黄陂警方缴获的部分作案工具
黄陂警方调查查明,先后提供6张银行卡,累计“帮助”对方取款17.43万元。李某也交代,在这期间,自己知道这些资金的来历有问题,但抱着侥幸心理,并未收手。
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那些资金是犯罪所得,提供银行卡通过取现的形式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今年4月份,黄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提供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便利,是电诈“工具人”的一种常见形式。根据公安部公布的信息,电诈“工具人”种类繁多,存在于电诈作案的各个环节,有的为诈骗团伙推广引流,有的协助转移非法资金,有的提供通信技术支撑等等。如果电诈“工具人”构成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民警介绍,电诈分子为了方便作案、转移账款、逃避打击,需要大量电话卡、银行卡及个人信息,跑分洗钱、推广引流等涉诈黑灰产便由此衍生。同时,他们通过多种手段,诱骗群众“协助”其完成诈骗犯罪。
为电诈分子“牵线搭桥”被判诈骗罪
2023年8月25日,硚口区公安分局民警根据上级机关推送线索,查获一名违规出借银行卡的嫌疑人,随后顺线追查,成功捣毁一个由赵某、周某、陈某等人组成的跑分洗钱犯罪团伙。警方查明,该团伙分工明确,流窜武汉青山、硚口、汉阳及湖北麻城,利用本人名下信用卡和收购的他人信用卡,采取ATM机、柜台取现的方式,帮助诈骗团伙转移非法资金,并按15%比例收取佣金。
江夏民警抓获涉“两卡”嫌疑人
今年2月,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依法分别判处赵某、周某、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三年六个月、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据了解,该团伙成员平均年龄25岁左右,且无固定职业。“年轻人涉世不深,熟悉网络,操作熟练,反应速度快。”民警分析。
在警方公布的案例中,青山警方抓获的艾某被以诈骗罪判刑。民警介绍,艾某收购电话卡,插入上线提供的手机拨打电话,同时利用另外一部手机与上线“客服QQ”视频通话,从中“牵线搭桥”,帮助上线“客服”与受害人通话。
硚口警方抓捕跑分洗钱团伙
法院审理认为,艾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手机卡拨号等帮助,诈骗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据介绍,今年,武汉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细致梳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13类涉“两卡”违法犯罪的认定标准,明确处罚依据、证据规格、取证要点等内容,支撑深化“断卡—净土”专项打击行动。
四种人最容易成为电诈“工具人”
武汉市反电诈中心民警介绍,法治观念淡薄的五种人最容易成为电诈“工具人”:有网络赌博习惯的,喜欢在网上炒作虚拟货币的,有兼职需求的,有贷款需求而征信不良的。
武昌警方捣毁黄金洗钱犯罪团伙
杨某被判刑前经营一家店铺,每月纯利润五千多元。他觉得生意一般,想找兼职增加收入。在一个“招聘日结群”里,他找到了“兼职”,给主播刷流量、给彩票站和赌场大额投注“走账”。
杨某从事的所谓“兼职”,其实就是提供银行卡,接收转账,取出现金交给“群主”。尽管杨某第一次取现金时就发现异常,但他并未立即停手。直到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他才知道,取出的现金都是诈骗分子骗来的钱款。
电诈犯罪分子会编造种种由头,诱骗他人成为“工具人”。民警介绍,常见的有,声称“工资日结、报酬可观”招聘兼职人员,吸引想赚快钱的人提供银行卡进行洗钱;抛出“无抵押贷款”的诱饵,以办理贷款需要“刷流水”为幌子,引诱急于贷款的当事人提供银行卡。所谓“刷流水”,就是为电诈分子转移资金。
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人将此看作“生财之道”,觉得是小事一桩,实际上,充当电诈“工具人”将受到法律制裁,最终得不偿失。民警介绍,新洲男子周某被朋友请去吃了一餐,收了一条低价烟,明知朋友不是做工程的人,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供对方“代收工程款”,并帮忙取现,而所谓的“工程款”,实为电诈赃款。今年4月份,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民警介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相关部门将对其相关手机卡、银行卡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停用、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