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刷脸”刷走19.62万?您需要一份法官提示

发布时间: 2024-07-12 来源:@北京网络举报

  “点点头”“眨眨眼”……跟随智能手机软件提示,不用触屏就能轻松“刷脸”,购物、预约、支付等相关操作瞬间完成,实在是太简单便捷了。在智慧科技服务生活的背后,轻易“刷脸”,又会给我们带来什么风险呢?一起来学习这起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因帮助被害人郑某办理保险业务与之相识。郑某觉得张某不仅保险业务办理得好,还隔三岔五地上门看望自己,平日也对自己嘘寒问暖,因此十分信任张某。
  2023年7月的一天,张某来到郑某家中拜访。寒暄过后,张某说要给郑某上一份保险,出于对张某的信任,郑某将手机交给了张某操作,并配合张某进行了人脸识别。之后一直到9月份,张某先后6次以各种理由操作郑某的手机。9月的某一天,郑某查询自己的银行记录,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内打入了4万元,后很快就被转出了。打款对象是某保险公司,转出对象是财付通。郑某起了疑心,经过详细查询,发现从7月开始自己的银行卡陆续被转入19.62万元后被转出,因此报案。张某于2023年11月15日被抓获到案。
  该案经公诉机关指控并经丰台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操作被害人郑某手机,编造理由欺骗郑某提供刷脸验证,以郑某名义先后申请6笔贷款,并将款项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通过上述方式张某共盗窃被害人郑某人民币19.62万元。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某利用被害人郑某的信任拿到了郑某的手机,并骗使郑某配合人脸识别,其行为表面上是采取了欺骗的方式,貌似构成诈骗罪。但是在刑法中,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给付财物。而本案中,张某只是采用欺骗的方法让郑某人脸识别,郑某以为是在办理保险业务,并没有申请贷款并自愿将贷款给予的意思表示。张某的行为系未经郑某的同意,骗使郑某申请了贷款,后将贷款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其行为本质上是秘密窃取了郑某的钱款。因此张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京小槌释法
  随着网上支付、生物识别、电子钱包等技术的发展,人们购物、缴费、申请贷款等已经不需要随身携带银行卡、现金等物品,只需要通过手机即可操作。比如说点一点手机,刷一刷脸,一笔贷款就能打到自己银行卡中。“刷脸”等智慧支付方式的应用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高效,但潜在的安全风险也随之而来。一旦人脸、指纹等数据被不法分子盗取利用,可能危害到个人信息安全、财产安全,乃至人身安全。本案被告人张某获取被害人郑某的信任后,操作郑某的手机获取贷款19.62万元,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避免出现此类风险,
  京小槌特此提示:
  一要有风险意识。应当了解各种业务办理的流程及风险因素,了解手机所能够办理的业务范围;手机不外借,并且确保每一次操作手机都知晓操作的目的,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要及时查看短信。现在大多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完成后都会有对应的短信提醒,应当及时查看,确保掌握自己的资金流向;如办理业务时可以选择开通短信提醒,建议开通此项提醒。
  三发现问题要及时报警。在发现自己财物受损后,一定要及时报警,同时收集固定证据,以便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分子。
  要知道,没有意识到风险才是最大的危险!当收到人脸识别时应当提高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谨慎为之,切勿轻信他人,保护好自己的生物识别信息,充分了解人脸识别的目的并审慎提供,以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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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刷脸”刷走19.62万?您需要一份法官提示

发布时间:2024-07-12来源:@北京网络举报

  “点点头”“眨眨眼”……跟随智能手机软件提示,不用触屏就能轻松“刷脸”,购物、预约、支付等相关操作瞬间完成,实在是太简单便捷了。在智慧科技服务生活的背后,轻易“刷脸”,又会给我们带来什么风险呢?一起来学习这起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因帮助被害人郑某办理保险业务与之相识。郑某觉得张某不仅保险业务办理得好,还隔三岔五地上门看望自己,平日也对自己嘘寒问暖,因此十分信任张某。
  2023年7月的一天,张某来到郑某家中拜访。寒暄过后,张某说要给郑某上一份保险,出于对张某的信任,郑某将手机交给了张某操作,并配合张某进行了人脸识别。之后一直到9月份,张某先后6次以各种理由操作郑某的手机。9月的某一天,郑某查询自己的银行记录,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内打入了4万元,后很快就被转出了。打款对象是某保险公司,转出对象是财付通。郑某起了疑心,经过详细查询,发现从7月开始自己的银行卡陆续被转入19.62万元后被转出,因此报案。张某于2023年11月15日被抓获到案。
  该案经公诉机关指控并经丰台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操作被害人郑某手机,编造理由欺骗郑某提供刷脸验证,以郑某名义先后申请6笔贷款,并将款项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通过上述方式张某共盗窃被害人郑某人民币19.62万元。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某利用被害人郑某的信任拿到了郑某的手机,并骗使郑某配合人脸识别,其行为表面上是采取了欺骗的方式,貌似构成诈骗罪。但是在刑法中,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给付财物。而本案中,张某只是采用欺骗的方法让郑某人脸识别,郑某以为是在办理保险业务,并没有申请贷款并自愿将贷款给予的意思表示。张某的行为系未经郑某的同意,骗使郑某申请了贷款,后将贷款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其行为本质上是秘密窃取了郑某的钱款。因此张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京小槌释法
  随着网上支付、生物识别、电子钱包等技术的发展,人们购物、缴费、申请贷款等已经不需要随身携带银行卡、现金等物品,只需要通过手机即可操作。比如说点一点手机,刷一刷脸,一笔贷款就能打到自己银行卡中。“刷脸”等智慧支付方式的应用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高效,但潜在的安全风险也随之而来。一旦人脸、指纹等数据被不法分子盗取利用,可能危害到个人信息安全、财产安全,乃至人身安全。本案被告人张某获取被害人郑某的信任后,操作郑某的手机获取贷款19.62万元,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避免出现此类风险,
  京小槌特此提示:
  一要有风险意识。应当了解各种业务办理的流程及风险因素,了解手机所能够办理的业务范围;手机不外借,并且确保每一次操作手机都知晓操作的目的,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要及时查看短信。现在大多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完成后都会有对应的短信提醒,应当及时查看,确保掌握自己的资金流向;如办理业务时可以选择开通短信提醒,建议开通此项提醒。
  三发现问题要及时报警。在发现自己财物受损后,一定要及时报警,同时收集固定证据,以便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分子。
  要知道,没有意识到风险才是最大的危险!当收到人脸识别时应当提高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谨慎为之,切勿轻信他人,保护好自己的生物识别信息,充分了解人脸识别的目的并审慎提供,以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