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市场运营者上架冒名App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 2023-02-01 来源: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数字经济时代,应用市场运营者承担着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公共职能。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因冒名App引出的纠纷进行了审理,认定某应用市场运营者未对上架App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上架的冒名App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判令该运营者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某公司诉称,原告在案外诉讼时,得知其公司在被告运营的应用市场中“注册”了某贷款App,因该App存在商标侵权事由被案外法院判令承担侵权责任。然而,经原告核实,其从未在该应用市场中注册过任何账户以及App,该注册行为实为冒用。原告认为,被告某应用市场运营者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没有对应用软件注册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未能尽到用户身份管理义务,致使原告的企业信息被冒用注册涉案App,进而导致原告被案外人追责,被告应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某应用市场运营者辩称,涉案开发者账户以原告名义注册,提交了合规的资质文件,被告不存在审核过失。涉案App在上传时提交了相关资质文件,合法合规,被告没有任何过错。面对海量的应用信息,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也没有能力事先审查网络用户上传的应用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同时,被告尽到了事后监督义务,及时下架了涉案App。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等审核的义务,同时有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的应用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App在注册开发者账户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与原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部分的内容存在显而易见的区别。被告完全有能力对应用程序提供者提交的营业执照材料进行形式真实性审核,在表面内容存在明显差异时,应注意到营业执照虚假问题。然而本案中,涉案开发者账户在提供虚假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完成了注册,可见被告并未尽到对涉案开发者账户的审核义务。
 
  此外,涉案App为金融借贷类应用程序,该类App关乎我国金融安全与稳定以及应用程序使用者的财产权益,而在涉案App上架申请材料中,并未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材料。同时,提交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亦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标识。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并未尽到对涉案App的审核义务,导致涉案App冒用原告名义上架,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并由原告进行赔偿,被告构成帮助侵权,应对原告承担相应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案外诉讼所支出的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开支。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作为不具有行政监管职权的普通民事主体,在判断其是否尽到审核义务时,应以其审核能力为限。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裁判明确了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对准入应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的审查和管理的义务边界,对于促进行业治理、净化网络空间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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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市场运营者上架冒名App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23-02-01来源: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数字经济时代,应用市场运营者承担着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公共职能。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因冒名App引出的纠纷进行了审理,认定某应用市场运营者未对上架App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上架的冒名App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判令该运营者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某公司诉称,原告在案外诉讼时,得知其公司在被告运营的应用市场中“注册”了某贷款App,因该App存在商标侵权事由被案外法院判令承担侵权责任。然而,经原告核实,其从未在该应用市场中注册过任何账户以及App,该注册行为实为冒用。原告认为,被告某应用市场运营者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没有对应用软件注册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未能尽到用户身份管理义务,致使原告的企业信息被冒用注册涉案App,进而导致原告被案外人追责,被告应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某应用市场运营者辩称,涉案开发者账户以原告名义注册,提交了合规的资质文件,被告不存在审核过失。涉案App在上传时提交了相关资质文件,合法合规,被告没有任何过错。面对海量的应用信息,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也没有能力事先审查网络用户上传的应用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同时,被告尽到了事后监督义务,及时下架了涉案App。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等审核的义务,同时有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的应用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App在注册开发者账户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与原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部分的内容存在显而易见的区别。被告完全有能力对应用程序提供者提交的营业执照材料进行形式真实性审核,在表面内容存在明显差异时,应注意到营业执照虚假问题。然而本案中,涉案开发者账户在提供虚假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完成了注册,可见被告并未尽到对涉案开发者账户的审核义务。
 
  此外,涉案App为金融借贷类应用程序,该类App关乎我国金融安全与稳定以及应用程序使用者的财产权益,而在涉案App上架申请材料中,并未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材料。同时,提交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亦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标识。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并未尽到对涉案App的审核义务,导致涉案App冒用原告名义上架,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并由原告进行赔偿,被告构成帮助侵权,应对原告承担相应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案外诉讼所支出的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开支。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作为不具有行政监管职权的普通民事主体,在判断其是否尽到审核义务时,应以其审核能力为限。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裁判明确了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对准入应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的审查和管理的义务边界,对于促进行业治理、净化网络空间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