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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江陵县网民冯某
造谣六合垸大桥边交通事故
近日,江陵警方抓获一名造谣传谣的违法行为人冯某。
2月8日17时许,江陵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网民“冯某”于2月5日16时48分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视频称:江陵县六合垸大桥边堵车,撞死三个人。该条视频发布后被网友评论、转发百余次,在网络上引发关注。
经民警核查,冯某所发内容纯属虚构,目的是为了博取受众关注,其在归案后如实陈述了自己虚构事实拍摄短视频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目前,江陵警方已依法对冯某予以行政拘留,同时责令其删除相关视频,消除不良影响。
案例二
湖南郴州网民何某某
捏造高速交警检查车辆
湖南郴州何某某开了一家园林设计店,为拓展业务,何某某在网上注册了两个抖音账号,用来宣传自家的园林设计店。在平时工作中,他会跟随某些舆论热点问题,发布一些视频来博取流量。
今年春运期间,冰冻雨雪天气引发社会关注,何某某觉得这是当前一个热点,可以用来“炒作”一番。
2024年1月31日,何某某编造制作了一条高速交警检查车辆的视频并配文“最近过年开车返乡,这两天高速上查三脚架、灭火器、反光衣,违者罚200元”发布在抖音上,引起网民关注、点赞,部分不明真相的网民评论交警“搞钱有办法”,造成恶劣影响。
经多方核实,此事纯属子虚乌有,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误导群众,社会影响恶劣。
2024年2月1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何某某依法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警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理性参与互联网活动,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在网络上虚构事实,滋事、造谣、辱骂或诋毁他人,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网民擦亮眼睛,保持理性思考,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
发布时间:2024-02-21来源:湖北日报客户端
案例一
江陵县网民冯某
造谣六合垸大桥边交通事故
近日,江陵警方抓获一名造谣传谣的违法行为人冯某。
2月8日17时许,江陵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网民“冯某”于2月5日16时48分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视频称:江陵县六合垸大桥边堵车,撞死三个人。该条视频发布后被网友评论、转发百余次,在网络上引发关注。
经民警核查,冯某所发内容纯属虚构,目的是为了博取受众关注,其在归案后如实陈述了自己虚构事实拍摄短视频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目前,江陵警方已依法对冯某予以行政拘留,同时责令其删除相关视频,消除不良影响。
案例二
湖南郴州网民何某某
捏造高速交警检查车辆
湖南郴州何某某开了一家园林设计店,为拓展业务,何某某在网上注册了两个抖音账号,用来宣传自家的园林设计店。在平时工作中,他会跟随某些舆论热点问题,发布一些视频来博取流量。
今年春运期间,冰冻雨雪天气引发社会关注,何某某觉得这是当前一个热点,可以用来“炒作”一番。
2024年1月31日,何某某编造制作了一条高速交警检查车辆的视频并配文“最近过年开车返乡,这两天高速上查三脚架、灭火器、反光衣,违者罚200元”发布在抖音上,引起网民关注、点赞,部分不明真相的网民评论交警“搞钱有办法”,造成恶劣影响。
经多方核实,此事纯属子虚乌有,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误导群众,社会影响恶劣。
2024年2月1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何某某依法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警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理性参与互联网活动,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在网络上虚构事实,滋事、造谣、辱骂或诋毁他人,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网民擦亮眼睛,保持理性思考,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