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网络虚拟社会治理的“虚实”之道

发布时间: 2023-01-31 来源:湖北日报
   陶维兵 李故静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虚拟社会作为伴随互联网快速发展而形成的、相对于现实社会的空间,日益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领域。超大城市作为我国最高等级的城市类型,人口总量、经济规模巨大,社会结构更加复杂,是国家重要功能的承载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任务更为繁重,网络虚拟空间治理难度更大。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必须高度重视网络虚拟社会治理。
 
  网络社会相较于现实社会,更容易产生、衍化和放大风险,治理难点、热点、痛点问题更加突出,网络虚拟社会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由于网络社会的匿名性,互联网信息交流的隐蔽性、虚拟性,网络传播的多元性和即时性,网络虚拟社会往往充斥大量虚假有害信息,这些信息在快速传播中进一步失真、异化和产生“放大效应”,使得虚拟空间存在较高的风险。同时,人员思想认识多元、新技术变革涌动、新利益诉求群体出现等社会转型带来的新变化、新挑战更加复杂,不同群体利益整合的难度增大,经济社会热点问题和公共突发事件通过网络冲击带来的治理挑战难度有所增加。
 
  进入新时代,我国网络生态环境更加清朗,为高质量发展创造了良好社会环境。但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网络虚拟社会治理仍面临复杂形势和诸多挑战。重实轻虚的治理倾向和路径依赖客观存在,虚拟与现实公共空间发展不平衡。面对虚拟公共空间逐步扩大,网络行为主体的各种非理性倾向,仍习惯于用现实社会治理的思维和方式方法进行,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动局面。新型传播格局加速形成,网络虚拟空间治理压力加大。在信息时代,传统传播格局发生变化,如何在应对治理风险的同时取信网民、畅通民意,是一个重要课题。网络虚拟社会治理法律规制和技术支撑不足,力量整合需要加强。当前,虚拟社会治理法规仍有空白,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对滞后,给一些网络失范行为与涉网违法、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在执法层面,各职能部门执法合力尚未完全形成,基层治理末梢的力量配备偏弱,使得风险治理面临变数。
 
  探索超大城市网络虚拟社会治理新路子,必须以全域治理思维,联动虚拟社会治理与现实社会治理互动共进,不断提升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强基为先,大抓基层治理资源下沉及能力提升。借助新基建发展机遇加快推进网络虚拟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重点领域、基层末端网络安全风险防控,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发挥社会各界参与基层治理的“探头”“前哨”作用。治本为要,加强网络虚拟社会问题源头管控和处置。遵守网络传播规律,协同各方力量,积极强化线上问题线下解决、网上网下一体化处置思路,加强虚拟社会问题源头管控和处置,画好网上网下同心圆,优化治理成效。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加强网络风险处置后的案例复盘和政策检视,主动推进基于结果反馈的政策和制度调适修正工作。法治引领,推进网络虚拟社会立法执法补短强弱。当前,应重点推进虚拟公共空间中的事件定性、权责明确、失范惩治、新媒体平台算法推荐、互联网内容分级、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立法规范,不断完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约束,营造良好的网络虚拟空间环境。闭环管控,构建网络风险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网络虚拟社会风险全天候、全过程管控机制,建立健全网络虚拟空间风险快速处理工作机制,落实危机处置各环节责任和措施。协同共治,强化网络虚拟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完善相关部门的分工与联动,实现市域协同。推进重大决策与网络风险防控同步研究、同步部署,使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治理形成同频共振,建立健全风险跨领域传递的“防火墙”。畅通政社互动通道,强化互联网行业自律,培养网民自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协同治理的格局。探索组建重点城市网络空间治理联合体,加强经验分享、信息沟通和应对行为协调。
 
  (作者单位:武汉市社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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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网络虚拟社会治理的“虚实”之道

发布时间:2023-01-31来源:湖北日报

   陶维兵 李故静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虚拟社会作为伴随互联网快速发展而形成的、相对于现实社会的空间,日益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领域。超大城市作为我国最高等级的城市类型,人口总量、经济规模巨大,社会结构更加复杂,是国家重要功能的承载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任务更为繁重,网络虚拟空间治理难度更大。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必须高度重视网络虚拟社会治理。
 
  网络社会相较于现实社会,更容易产生、衍化和放大风险,治理难点、热点、痛点问题更加突出,网络虚拟社会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由于网络社会的匿名性,互联网信息交流的隐蔽性、虚拟性,网络传播的多元性和即时性,网络虚拟社会往往充斥大量虚假有害信息,这些信息在快速传播中进一步失真、异化和产生“放大效应”,使得虚拟空间存在较高的风险。同时,人员思想认识多元、新技术变革涌动、新利益诉求群体出现等社会转型带来的新变化、新挑战更加复杂,不同群体利益整合的难度增大,经济社会热点问题和公共突发事件通过网络冲击带来的治理挑战难度有所增加。
 
  进入新时代,我国网络生态环境更加清朗,为高质量发展创造了良好社会环境。但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网络虚拟社会治理仍面临复杂形势和诸多挑战。重实轻虚的治理倾向和路径依赖客观存在,虚拟与现实公共空间发展不平衡。面对虚拟公共空间逐步扩大,网络行为主体的各种非理性倾向,仍习惯于用现实社会治理的思维和方式方法进行,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动局面。新型传播格局加速形成,网络虚拟空间治理压力加大。在信息时代,传统传播格局发生变化,如何在应对治理风险的同时取信网民、畅通民意,是一个重要课题。网络虚拟社会治理法律规制和技术支撑不足,力量整合需要加强。当前,虚拟社会治理法规仍有空白,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对滞后,给一些网络失范行为与涉网违法、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在执法层面,各职能部门执法合力尚未完全形成,基层治理末梢的力量配备偏弱,使得风险治理面临变数。
 
  探索超大城市网络虚拟社会治理新路子,必须以全域治理思维,联动虚拟社会治理与现实社会治理互动共进,不断提升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强基为先,大抓基层治理资源下沉及能力提升。借助新基建发展机遇加快推进网络虚拟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重点领域、基层末端网络安全风险防控,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发挥社会各界参与基层治理的“探头”“前哨”作用。治本为要,加强网络虚拟社会问题源头管控和处置。遵守网络传播规律,协同各方力量,积极强化线上问题线下解决、网上网下一体化处置思路,加强虚拟社会问题源头管控和处置,画好网上网下同心圆,优化治理成效。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加强网络风险处置后的案例复盘和政策检视,主动推进基于结果反馈的政策和制度调适修正工作。法治引领,推进网络虚拟社会立法执法补短强弱。当前,应重点推进虚拟公共空间中的事件定性、权责明确、失范惩治、新媒体平台算法推荐、互联网内容分级、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立法规范,不断完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约束,营造良好的网络虚拟空间环境。闭环管控,构建网络风险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网络虚拟社会风险全天候、全过程管控机制,建立健全网络虚拟空间风险快速处理工作机制,落实危机处置各环节责任和措施。协同共治,强化网络虚拟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完善相关部门的分工与联动,实现市域协同。推进重大决策与网络风险防控同步研究、同步部署,使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治理形成同频共振,建立健全风险跨领域传递的“防火墙”。畅通政社互动通道,强化互联网行业自律,培养网民自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协同治理的格局。探索组建重点城市网络空间治理联合体,加强经验分享、信息沟通和应对行为协调。
 
  (作者单位:武汉市社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