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客服来电?也可能是骗钱“天坑”!

发布时间: 2023-06-19 来源:北京青年报

  电商平台“6·18”活动落下帷幕,“囤货人”收获满满。但是您知道吗,网购客服来电也可能是骗子来袭。如何快乐购物,避免“天坑”?

  【案件回放】

  2022年7月间,徐某、黄某在北京市某空港中心C座租赁办公场所,以黄某名义注册了空壳公司,并通过直播带货售后客服的身份,以售后拨打客户电话、给商家做引流活动为由,向某科技公司开通宽带业务及百余部固定电话的语音网关服务,将上述电话供电信诈骗分子使用。

  上述电话频繁呼出,两小时内拨打了200多个电话。上游电信诈骗分子冒充客服,称顾客有“白条”业务未关闭,有征信不良记录,引导顾客进入聊天平台及共享屏幕,以帮助关闭相关业务、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为由,远程操纵顾客的系统,将资金转入“保护账户”。王某等4名被害人接到诈骗电话后,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后被告人徐某、黄某被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均并处罚金。

  【法官释法】

  在快节奏的现代社会,网购越来越成为一种主流消费方式,电信诈骗分子也利用这一点冒充网购平台客服开展“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此提醒消费者高度警惕此类诈骗行为,当您听到“个人征信”“不良征信记录”等信息时,切记网购平台无权删除或者修改个人征信记录;当有陌生人发给你腾讯会议、钉钉等视频会议申请时,切记不要加入视频会议、共享屏幕;当您听到“点击链接”“资金安全”等话术时,切记不要点击不明链接,不要输入个人银行账号和密码。警惕新型电话骗术,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从你我做起。

  文/栾广萍 江鸣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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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客服来电?也可能是骗钱“天坑”!

发布时间:2023-06-19来源:北京青年报

  电商平台“6·18”活动落下帷幕,“囤货人”收获满满。但是您知道吗,网购客服来电也可能是骗子来袭。如何快乐购物,避免“天坑”?

  【案件回放】

  2022年7月间,徐某、黄某在北京市某空港中心C座租赁办公场所,以黄某名义注册了空壳公司,并通过直播带货售后客服的身份,以售后拨打客户电话、给商家做引流活动为由,向某科技公司开通宽带业务及百余部固定电话的语音网关服务,将上述电话供电信诈骗分子使用。

  上述电话频繁呼出,两小时内拨打了200多个电话。上游电信诈骗分子冒充客服,称顾客有“白条”业务未关闭,有征信不良记录,引导顾客进入聊天平台及共享屏幕,以帮助关闭相关业务、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为由,远程操纵顾客的系统,将资金转入“保护账户”。王某等4名被害人接到诈骗电话后,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后被告人徐某、黄某被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均并处罚金。

  【法官释法】

  在快节奏的现代社会,网购越来越成为一种主流消费方式,电信诈骗分子也利用这一点冒充网购平台客服开展“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此提醒消费者高度警惕此类诈骗行为,当您听到“个人征信”“不良征信记录”等信息时,切记网购平台无权删除或者修改个人征信记录;当有陌生人发给你腾讯会议、钉钉等视频会议申请时,切记不要加入视频会议、共享屏幕;当您听到“点击链接”“资金安全”等话术时,切记不要点击不明链接,不要输入个人银行账号和密码。警惕新型电话骗术,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从你我做起。

  文/栾广萍 江鸣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