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虚假警情通报!处罚没商量!

发布时间: 2024-04-12 来源:青岛网警

  青岛网警工作发现

  一网民在抖音App等平台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
  经核实
  青岛市各级公安机关并未发布过此“警情通报”
  且该通报除使用警徽外
  内容、格式上也存在差异
  该信息为虚假警情通报
  经查
  王某某出于好奇玩乐
  利用剪辑软件中警情通报模板
  编辑文字后发布网上
  鉴于该信息网上传播量少
  没有造成重大影响
  且其认错态度较好
  即墨分局依法对王某某予以行政警告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青岛网警提醒:
  编造虚假警情通报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不是小事!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广大网民请自觉规范网络行为
  积极传播正能量的信息内容
  共同构建青岛文明法治的互联网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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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警情通报!处罚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4-04-12来源:青岛网警

  青岛网警工作发现

  一网民在抖音App等平台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
  经核实
  青岛市各级公安机关并未发布过此“警情通报”
  且该通报除使用警徽外
  内容、格式上也存在差异
  该信息为虚假警情通报
  经查
  王某某出于好奇玩乐
  利用剪辑软件中警情通报模板
  编辑文字后发布网上
  鉴于该信息网上传播量少
  没有造成重大影响
  且其认错态度较好
  即墨分局依法对王某某予以行政警告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青岛网警提醒:
  编造虚假警情通报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不是小事!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广大网民请自觉规范网络行为
  积极传播正能量的信息内容
  共同构建青岛文明法治的互联网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