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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依法打击网络谣言,2023年12月,公安部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咸宁网警根据公安部及省厅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相关部署,持续对网络谣言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重拳治理网络乱象,截至目前,共办结本地网络谣言线索76条,其中办理行政案件24起,行政处罚23人,法制教育53人。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1 2024年1月30日,赤壁居民舒某在微信群聊中看到一条赤壁市三国商业城一店铺发生火灾的视频,为了吸引流量让更多抖音用户关注自己,在未核实该店铺火灾详情的情况下,虚构该店铺发生液化气爆炸的险情,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发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后被赤壁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2 2024年7月22日,崇阳居民陈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一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视频,在评论区发表“司机都被炸成灰了”的评论被转发传播,经核查该言论为不实信息,但该信息致使很多网友信以为真,造成不良影响。崇阳县公安局依法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3 2024年3月6日,咸安居民周某因前期涉嫌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查处,为发泄不满,在微信群中发布“市政府宏伟创收工程即五个一千万”的不实言论,造成不良影响,后被咸安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4 2024年4月10日,通城居民金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处罚一事心生不满,录制一段辱骂通城交警的视频并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通城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5 2024年10月,通城居民丁某因与何某有个人纠纷,为报复何某,便在何某经营的足疗店外拍摄了视频,并配文“该足疗店内有福建人嫖娼”等,先后两次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经警方调查核实,何某经营的足疗店不存在涉黄服务,丁某的行为损害了该足疗店的声誉,同时在网络空间和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通城县公安局依法对丁某处以行政拘留。
网警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言论自由也需坚守底线
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
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
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01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02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4-10-22来源:湖北网络辟谣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依法打击网络谣言,2023年12月,公安部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咸宁网警根据公安部及省厅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相关部署,持续对网络谣言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重拳治理网络乱象,截至目前,共办结本地网络谣言线索76条,其中办理行政案件24起,行政处罚23人,法制教育53人。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1 2024年1月30日,赤壁居民舒某在微信群聊中看到一条赤壁市三国商业城一店铺发生火灾的视频,为了吸引流量让更多抖音用户关注自己,在未核实该店铺火灾详情的情况下,虚构该店铺发生液化气爆炸的险情,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发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后被赤壁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2 2024年7月22日,崇阳居民陈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一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视频,在评论区发表“司机都被炸成灰了”的评论被转发传播,经核查该言论为不实信息,但该信息致使很多网友信以为真,造成不良影响。崇阳县公安局依法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3 2024年3月6日,咸安居民周某因前期涉嫌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查处,为发泄不满,在微信群中发布“市政府宏伟创收工程即五个一千万”的不实言论,造成不良影响,后被咸安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4 2024年4月10日,通城居民金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处罚一事心生不满,录制一段辱骂通城交警的视频并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通城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5 2024年10月,通城居民丁某因与何某有个人纠纷,为报复何某,便在何某经营的足疗店外拍摄了视频,并配文“该足疗店内有福建人嫖娼”等,先后两次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经警方调查核实,何某经营的足疗店不存在涉黄服务,丁某的行为损害了该足疗店的声誉,同时在网络空间和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通城县公安局依法对丁某处以行政拘留。
网警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言论自由也需坚守底线
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
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
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01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02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