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胡弦 通讯员 吴婵 刘伟华 胡敏
2023年以来,全省各地持续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依法打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坚持办案引领、强化案例意识,现将我省收集整理的4个自然保护地监管执法领域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并对恩施州咸丰县、黄冈市团风县、黄冈市红安县、荆门市沙洋县等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
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案
2023年3月20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收到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来函,反映“咸丰县黄金洞乡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存在非法采石(矿)行为”。3月21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某矿业有限公司在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新建一矿石破碎生产线,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以山体滑坡形成的石英砂岩矿为原材料,就地进行破碎加工,破坏生态并污染自然保护区环境。
5月17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6月16日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矿石破碎生产线已拆除,自然保护区原状已进行恢复。
恩施州地处山区,道路交通不便,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稍纵即逝,证据线索需要及时锁定,当执法人员接到违法线索后,第一时间就赶赴现场,对涉案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及时快速锁定其违法证据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了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安全。
本案中的涉案企业对已滑坡的山体岩石进行破碎加工,看似是消除安全隐患、废物综合利用,但其经营性行为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范围内,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影响甚大。恩施州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查处,公开曝光,既有效解决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又有利于引导社会各界对自然保护区的关注力度。
案例二:
湖北大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树木修建便道案
2023年6月9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团风县分局根据《关于湖北大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疑似问题的函》反馈的问题,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发现团风县贾庙乡水晶坳村村民熊某,在贾庙乡水晶坳村陡基凹森林防火通道旁砍伐树木,修建一条便道通往自家的祖坟山。该处新修便道砍伐树木的位置位于湖北大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对自然保护区的原生态造成破坏。
6月25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熊某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目前,熊某已缴纳罚款并将修路开挖造成的土壤裸露修复,同时向湖北大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递交承诺书,承诺不再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从事砍伐树木,等适合种树季节后立即进行树木补种。
本案中,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团风县分局利用无人机辅助执法,借助“外援”开展排查,锁定熊某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树木、修建便道的违法行为。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团风县分局会同团风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湖北大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精准锁定熊某所修便道的面积832平方米以及所属保护区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多部门协同作战,切实维护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三:
湖北红安倒水河省级湿地公园内擅自堆放固体废弃物案
2023年6月13日,红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湖北红安倒水河省级湿地公园进行巡查时,发现某水泥制品厂在倒水河湿地保护区内的滩地堆放土砂石等固体废弃物。
6月15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红安县分局依法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擅自在倒水河湿地保护区内堆放的土砂石废料等固体废弃物进行全部清理。6月28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目前,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红安县分局对该厂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堆放在该厂倒水河湿地保护区内堆放的土砂石废料等固体废弃物已全部清理完毕,罚款也已缴纳。
倒水河属于长江支流,源于河南省新县,是红安县的母亲河,备用水源地,同时兼具工农业用水、城市泄洪、服务周边居民活动需求等重要功能,被列为红安“四大湿地”之一。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红安县分局加强倒水河湿地周边企业的监管执法,依法对在江河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堆放固体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为红安“母亲河”的生态环境安全保驾护航。
案例四:
荆门市沙洋县长湖湿地保护区内违规建房破坏生态环境案
2023年5月16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接到“沙洋县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存在违法建筑”线索,迅速派出环境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经核实,沙洋县长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沙洋县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湖心岛上建设一座钢结构架空层的禁捕值守站(房),并埋设玻璃钢三格化粪池处理生活污水,对湖心岛水环境安全造成风险隐患。
5月18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单位建设的禁捕值守站(房)主要用于禁捕值守,非永久性建筑,未投入使用,未造成污染,事发后已关闭,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本应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但其法律意识淡薄,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建设,给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了风险隐患。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免罚不免责,督促该湿地管理部门积极整改,对新建构筑物进行了拆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工作约谈,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