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咸宁嘉鱼网民“李某毅”网上传播一张聊天截图,内容显示“湖北工业大学研一女生被一黑人锁教学楼五楼猥亵,跳楼逃生后当场死亡,目前已被校方封锁消息”“就在刚刚发生”。
经核查,该信息属于“旧闻翻炒”的谣言。2021年9月,我省某高校学生殷某某在网上看到“研一女生被黑人猥亵”信息后,在自己无法辨别真假的情况下,直接编辑成“湖北工业大学黑人猥亵研一女生致其跳楼”的不实消息进行传播,殷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经嘉鱼县公安局调查,网民“李某毅”未经核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违法行为人李某毅行政处罚。
网警普法:造谣、传谣的相关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